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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收賬公司擔保人的“有用期”是多久?過了保證期間還要擔責嗎?這5種現(xiàn)象一定要了解青海收賬公司擔保人的“有用期”是多久?過了保證期間還要擔責嗎?這5種現(xiàn)象一定要了解 保證期間,是指按照當事人約好或依法則規(guī)矩承認的,債務人在主債務施行期限屆滿后,可以有用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最長期限。 民法典施行后 保證期間是六個月仍是兩年 過了保證期間 保證人還需承擔保證責任嗎 保證期間沒約好或約好不明的 保證期間怎樣算 保證期間晚于主債務施行期限 有用! ——保證期間按照約好來 2021年1月30日,黃某向姚某借錢,張某自愿為黃某擔保。黃某出具一張《借單》,載明:今借到姚某人民幣5萬元,于2021年3月30日前償還,張某自愿為黃某擔保,保證期限為告貸到期后半年。張某在該《借單》上簽字。2021年10月12日,姚某將黃某與張某訴至法院。 青海收賬公司法官說法 本案最終以調(diào)停結案。調(diào)停時,因為保證期間歸于人民法院自動檢查的事項,法官就保證期間向姚某進行了釋明。本案中,姚某與張某就保證期間進行了約好,且約好的保證期間未早于主債務施行期限,未與主債務施行期限一同屆滿,約好有用。張某的保證期間按約好核算為2021年3月31日起六個月。姚某與張某對保證辦法沒有約好,推定為一般保證。姚某未在保證期間內(nèi)對黃某提申訴訟、央求裁決或取得對黃某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能的公證債務文書后在保證期間內(nèi)向人民法院央求強制執(zhí)行,故申訴時張某的保證期間現(xiàn)已屆滿,張某無需再承擔保證責任。在法院釋明后,姚某自動扔掉了要求張某承擔保證責任的訴訟央求,與黃某達成了調(diào)停協(xié)議。 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施行期限 視為沒有約好! ——沒有約好或約好不明確,保證期間為6個 2019年3月27日,杜某向朱某借了20萬元,并出具《借單》,載明:今杜某借到朱某20萬元,借期2年,月息2分,于2021年3月28日前償還。后董某向朱某出具《擔保書》,載明:董某自愿為杜某向朱某借到的20萬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擔保時刻為借單出具后1年,擔保規(guī)劃為告貸本息。2021年8月19日,朱某將杜某和董某訴至法院。 法官說法 該案中,董某獨自以書面辦法向朱某作出保證,朱某收到《擔保書》后未提出異議,保證合同樹立。盡管董某在《擔保書》中約好了保證期間,朱某未提出異議,但董某約好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施行期限,故視為沒有約好。沒有約好或許約好不明確的,則保證期間為主債務施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該案中主債務施行期限屆滿之日為2021年3月28日,故保證期間為2021年3月29日起六個月。朱某申訴時仍在保證期間內(nèi),董某需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保證期間與主債務施行期限一同屆滿 視為沒有約好! ——沒有約好或約好不明確,保證期間為6個月 2021年1月12日,王某以資金周轉不開為由向陳某借錢,吳某為王某擔保。王某出具《借單》,載明:王某今從陳某處借到人民幣10萬元,于2021年2月13日前還清;吳某同意為王某的上述債務向陳某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自借單出具之日到2021年2月13日。吳某以保證人的身份在借單上簽字。后王某未按約償還告貸。2021年6月22日,陳某將王某與吳某訴至法院。 法官說法 盡管陳某與吳某在《借單》中約好了“保證期間”,但其約好的保證期間與主債務施行期限一同屆滿,故視為沒有約好。沒有約好或許約好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施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該案中主債務施行期限屆滿之日為2021年2月13日,故保證期間為2021年2月14日起6個月。陳某申訴時未逾越保證期間,吳某需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約好 “承擔保證責任直至本息還清時止” 歸于約好不明! ——沒有約好或約好不明確,保證期間為6個月 2021年1月15日,李某向馬某借錢,呂某自愿為李某擔保。李某出具《借單》,載明:李某向馬某借到人民幣10萬元,利息1分,于2021年4月20日前還,呂某承擔保證責任直至李某本息還清時止。呂某在《借單》上作為保證人簽字承認。馬某于2021年10月28日將李某與呂某訴至法院。 法官說法 本案中,保證條款約好“呂某承擔保證責任直至李某本息還清時止”,歸于約好不明。沒有約好或許約好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施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該案中主債務施行期限屆滿之日為2021年4月20日,故保證期間為2021年4月21日起6個月。馬某與呂某對保證辦法約好不明確,推定為一般保證。馬某未在保證期間內(nèi)對呂某提申訴訟、央求裁決或取得對李某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能的公證債務文書后在保證期間內(nèi)向人民法院央求強制執(zhí)行。馬某申訴時,保證期間現(xiàn)已經(jīng)過,呂某無需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未對主債務施行期限進行約好 保證期間自寬限期屆滿起算! ——沒有約好或約好不明確,保證期間為寬限期滿后6個月 2021年3月21日,吳某向林某借錢并出具《欠條》,載明:2021年3月21日,吳某欠林某4萬元。周某作為保證人在借單上簽字,寫下了“擔保人:周某”的字樣。后林某向吳某追討,要求吳某在2021年6月底前還錢。但2021年6月底,吳某仍未還錢。后林某在無法聯(lián)系到吳某后,于2021年11月19日無奈申訴了吳某和周某。 法官說法 本案中,債務人林某與債務人吳某未對主債務施行期限進行約好,故該保證期間起算點為債務人央求債務人施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核算。林某提交微信聊天記錄和電話錄音等依據(jù)證明其在申訴前向吳某追討該筆欠款并設定寬限期,寬限期為2021年6月底,故寬限期屆滿之日為2021年7月1日。債務人林某與保證人周某沒有約好保證期間。沒有約好或許約好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施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故本案中,保證期間為2021年7月1日起6個月。吳某與周某對保證辦法沒有約好,推定為一般保證。在保證期間內(nèi),林某對吳某提申訴訟,故周某需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青海收賬公司法官提醒 即使有“保證”存在 債務人仍需積極主張權利 不要躺在權利上睡覺 關于一般保證,債務人需在保證期間內(nèi)對債務人提申訴訟、央求裁決或取得對債務人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能的公證債務文書后在保證期間內(nèi)向人民法院央求強制執(zhí)行,才干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合同膠葛未經(jīng)審判、裁決或取得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能的公證債務文書,并就債務人工業(yè)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施行債務前,有權回絕向債務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二款也規(guī)矩了先訴抗辯權的四種破例現(xiàn)象。關于連帶責任保證,債務人需在保證期間內(nèi)向保證人主張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的債務人在保證期間內(nèi)對債務人提申訴訟或許央求裁決后,又撤回申訴或許裁決央求,債務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未再行提申訴訟或許央求裁決,保證人主張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撐。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保證期間內(nèi)對保證人提申訴訟或許央求裁決后,又撤回申訴或許裁決央求,申訴狀副本或許裁決央求書副本現(xiàn)已送達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承認債務人現(xiàn)已在保證期間內(nèi)向保證人行使了權利。 擔保法司法解說(現(xiàn)已廢止)第32條第2款中規(guī)矩保證期間約好不明時,“保證期間為主債務施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民法典施行后,該條中“二年”的規(guī)矩不再適用。約好不明時的保證期間由“二年”變成了“六個月”,一方面可以防止保證人承擔過重的責任,維護保證人的合同權利,另一方面則可以催促債務人及時行使權利。 保證期間不發(fā)生連續(xù)、間斷和延伸。一般的合同而言,在合同約好的施行期之后,只需沒有經(jīng)過訴訟時效期間,債務人都有權央求債務人施行債務,債務人不得據(jù)此抗辯,但保證期間與一般合同訴訟時效不同。在保證合同約好的保證人施行債務的期限內(nèi),債務人必須向債務人或許保證人依法主張權利,不然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期間屆滿后,保證人在催款告知書上簽字,原則上不承擔保證責任。但需注意以下兩種現(xiàn)象:第一,催款告知書內(nèi)容符合民法典相關規(guī)矩,提出新的保證要約,保證人簽字的,則樹立新的保證合同,保證人需按照新的保證合同承擔保證責任;第二,催款告知書中明確要求保證人持續(xù)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簽字的,保證人應當持續(xù)承擔保證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條 保證合同可以是獨自締結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務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第三人獨自以書面形式向債務人作出保證,債務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樹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辦法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辦法沒有約好或許約好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好,債務人不能施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膠葛未經(jīng)審判或許裁決,并就債務人工業(yè)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施行債務前,有權回絕向債務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現(xiàn)象之一的在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工業(yè)可供執(zhí)行;(二)人民法院現(xiàn)已受理債務人破產(chǎn)案件;(三)債務人有依據(jù)證明債務人的工業(yè)不足以施行悉數(shù)債務或許損失施行債務才干;(四)保證人書面標明扔掉本款規(guī)矩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承認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fā)生連續(xù)、間斷和延伸。 債務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好保證期間,但是約好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施行期限或許與主債務施行期限一同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好;沒有約好或許約好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施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務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施行期限沒有約好或許約好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務人央求債務人施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核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 一般保證的債務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申訴訟或許央求裁決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未在保證期間央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準則的解說》第二十七條 一般保證的債務人取得對債務人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能的公證債務文書后,在保證期間內(nèi)向人民法院央求強制執(zhí)行,保證人以債務人未在保證期間內(nèi)對債務人提申訴訟或許央求裁決為由主張不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準則的解說》第三十一條 一般保證的債務人在保證期間內(nèi)對債務人提申訴訟或許央求裁決后,又撤回申訴或許裁決央求,債務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未再行提申訴訟或許央求裁決,保證人主張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撐。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保證期間內(nèi)對保證人提申訴訟或許央求裁決后,又撤回申訴或許裁決央求,申訴狀副本或許裁決央求書副本現(xiàn)已送達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承認債務人現(xiàn)已在保證期間內(nèi)向保證人行使了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說》(已廢止)第三十二條 保證合同約好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許等于主債務施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好,保證期間為主債務施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好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停止等相似內(nèi)容的,視為約好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施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刻效能的若干規(guī)矩》第一條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則實際引起的民事膠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guī)矩。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則實際引起的民事膠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則、司法解說的規(guī)矩,但是法則、司法解說還有規(guī)矩的在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則實際持續(xù)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則實際引起的民事膠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guī)矩,但是法則、司法解說還有規(guī)矩的在外。 本文由青海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