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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收賬公司債權債務轉讓所附條件未成果的,債權債務概括性搬運不建立青海收賬公司債權債務轉讓所附條件未成果的,債權債務概括性搬運不建立 基本案情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25日,某甲公司進行前期施工,但于2015年4月10日與某丙公司簽定《革除施工合同協議》。后某丙公司與某乙公司簽定《施工合同彌補協議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某甲公司與某乙公司簽定的《協議書》中,雙方約好某甲公司債權債務由某乙公司接受,但所附條件是——“如某乙公司不能實現某甲公司債權時,某甲公司有權向某丙公司建議”,某丙公司未簽署該協議。依據案涉《協議書》中關于“某丙公司向某乙公司按合同約好付出金錢,某甲公司放棄該項意圖所有債權債務”的約好,以及2015年某丙公司與某乙公司簽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好,以及某甲公司于2018年就提起本案訴訟向某丙公司建議權力的事實,某甲公司提起本案訴訟。某丙公司應當依合同向某乙公司付款,某甲公司就會依合同放棄該項意圖債權債務。某丙公司向案外人易某某付出工程款,但不能革除某丙公司對某甲公司的付款職責。某丙公司未依照合同約好實行責任,某丙公司對向易某某付款的發(fā)生的晦氣結果應當自行承當,不能以此對抗某甲公司的付款懇求。一審判定某乙公司承當職責。二審改判某丙公司、某乙公司一并向某甲公司承當職責。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2020)青民初6號民事判定:1.被告某乙公司、某乙公司青海分公司于本判定收效后十五日內給付原告某甲公司、某甲公司青海分公司墊支的材料款等費用12,924,710.13元;2.被告某乙公司、某乙公司青海分公司于本判定收效后十五日內補償原告某甲公司、某甲公司青海分公司經濟丟失6,209,606.94元;3.被告某乙公司、某乙公司青海分公司于本判定收效后十五日內給付原告某甲公司、某甲公司青海分公司逾期付款利息;4.被告某乙公司、某乙公司青海分公司于本判定收效后十五日內給付原告某甲公司、某甲公司青海分公司保全保險費23,398.2元;5.駁回原告某甲公司、某甲公司青海分公司的其他訴訟懇求。某甲公司、某甲公司青海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終361號民事判定:1.撤銷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青民初6號民事判定;2.某乙公司、某乙公司青海分公司、某丙公司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內給付某甲公司、某甲公司青海分公司墊支的材料款等費用12,924,710.13元;3.某乙公司、某乙公司青海分公司、某丙公司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內補償某甲公司、某甲公司青海分公司經濟丟失6,209,606.94元;4.某乙公司、某乙公司青海分公司、某丙公司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內給付某甲公司、某甲公司青海分公司逾期付款利息;5.某乙公司、某乙公司青海分公司、某丙公司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內給付某甲公司、某甲公司青海分公司保全保險費23,398.20元;6.駁回某甲公司、某甲公司青海分公司的其他訴訟懇求。 青海收賬公司 裁判理由 法院收效裁判以為,本案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本案爭議焦點如下: 一、某丙公司是否應當向某甲公司、某甲青海分公司承當付款職責的問題 依據某丙公司與某甲公司在2015年4月10日簽定的《革除施工合同協議》中關于“經雙方同意革除施工合同,前期工程施工所發(fā)生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新中標的公司承當”的約好,該《革除施工合同協議》對某乙公司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某丙公司與某甲公司的施工合同關系盡管革除,但并未革除某丙公司的給付責任。一起,某甲青海分公司、某乙青海分公司在《協議書》中加蓋公章,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明,某乙公司、某乙青海分公司應當依據其許諾向某甲公司、某甲青海分公司承當給付職責。盡管某丙公司未在《協議書》上簽章,且表明持有原件但不認可《協議書》中關于其承當職責的內容,但某乙公司等在《協議書》中的許諾并未革除某丙公司在《革除施工合同協議》中所應承當的給付責任,某丙公司作為債務人仍應依據《革除施工合同協議》向某甲公司、某甲青海分公司實行其革除合同后的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則,某丙公司亦應向某甲公司、某甲青海分公司承當職責。一審法院確認某丙公司向某甲公司、某甲青海分公司不承當職責不妥,本院對此予以糾正。 本案審理的是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之間的合同關系,而非實踐施工人向發(fā)包人建議工程價款,故某丙公司關于其應在欠付某乙公司工程款規(guī)模內承當職責的建議,無事實依據。此外,因易某某不是本案當事人,故某丙公司關于某甲公司向易某某借用施工資質發(fā)生的丟失應由某甲公司自行承當的抗辯,本院不予采信。 二、某乙公司、某乙青海分公司是否應當向某甲公司、某甲青海分公司付出鋼材款9,401,765元的問題 關于376號調解書承認某甲公司、某甲青海分公司給付某丁公司鋼材款4,057,845元的問題。某甲公司、某甲青海分公司欠付某丁公司鋼材款4,057,845元,某戊公司代為付出3,000,000元鋼材款,其他金錢經65號結案通知書承認已悉數從某甲公司、某甲青海分公司賬戶扣劃并已實行結束,故某甲公司、某甲青海分公司已依據上述調解書實行了4,057,845元鋼材款的付款職責。 關于某戊公司代為付出的3,000,000元鋼材款,一審法院以上述金錢已另案處理,某甲公司、某甲青海分公司不應向某乙公司、某乙青海分公司重復建議為由,將該3,000,000元金錢予以扣除,本院不持異議。某甲公司、某甲青海分公司關于一審判定將某戊公司代某甲公司付出的3,000,000元確認為易某某付出有誤的上訴建議,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在某丁公司申述前,某甲公司向某丁公司付出鋼材款5,343,920元(9,401,765元-4,057,845元=5,343,920元)的問題。一審法院以某甲公司未能提交相關收據及銀行的相關轉賬憑證,也未能證明其向某丁公司付出的鋼材款數額且某甲公司說明亦不符合常理,而未予支撐某甲公司關于鋼材款5,343,920元的懇求,并無不妥。 某甲公司、某甲青海分公司關于一審判定對案涉材料費、人工費數額確認有誤以及某乙公司、某乙青海分公司、某丙公司應當向某甲公司付出鋼材款9,401,765元的建議,本院不予采信。 三、一審法院對案涉《關于某某醫(yī)院項目商砼款代扣付出的許諾》確認是否有誤的問題 某甲公司提交的2016年10月28日《關于某某醫(yī)院項目商砼款代扣付出的許諾》有某乙公司及某丙公司蓋章,盡管該份許諾中觸及的金額為某己公司商砼款5,027,220元,且清晰是某乙公司施工發(fā)生的商砼款,但從依據的關聯性角度而言,某甲公司提交的該份依據所述金錢不能證明與案涉69號判定書確認的某乙公司、某乙青海分公司給付某乙公司混凝土金錢11,027,220元有關或系同一筆金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說》第九十條的規(guī)則,一審法院對《關于某某醫(yī)院項目商砼款代扣付出的許諾》的確認并無不妥。 四、一審法院對案涉鋼材款利息、商砼款利息及王某某防水利息核算基數及給付日是否確認有誤的問題 關于案涉鋼材款利息的問題。376號調解書所涉金錢于2016年7月8日悉數實行結束,某甲公司、某甲青海分公司建議自2015年11月10日起核算墊支利息的意見不能建立。某戊公司代為付出的3,000,000元已經另案申述,該金錢利息亦不應予以支撐。鑒于某甲公司、某甲青海分公司在一審訴訟懇求清晰將利息核算至2020年5月10日,故一審法院對該鋼材款利息的確認并無不妥。 關于案涉商砼款利息的問題。案涉69號判定書所涉金錢于2018年11月30日實行結束,鑒于某甲公司、某甲青海分公司在一審訴訟懇求清晰將利息核算至2020年5月10日,故一審法院對該商砼款利息的確認并無不妥。 關于王某某防水利息的問題。某甲公司懇求以884,216.08元為基數,自2018年11月6日起依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借款基準利率核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依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發(fā)布的借款市場報價利率核算至實踐給付之日止的問題。上述利息懇求系案涉王某某防水工程金錢對應的利息,某甲公司在一審確認訴訟懇求時并未對該筆金錢的利息提出懇求。且某甲公司在該案判定后未活躍實行給付責任,其要求某乙公司、某乙青海分公司承當被法院強制實行后發(fā)生的經濟丟失缺乏依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說》第三百二十八條的規(guī)則,某甲公司、某甲青海分公司二審提出王某某防水利息均應核算至實踐給付之日止的懇求超出其一審訴訟懇求的規(guī)模,無法律依據,不應予以支撐。 五、關于案涉相關費用的負擔問題 結合本案事實,一審法院裁奪由某乙公司、某乙青海分公司承當保全保險費23,398.20元,本院對此不持異議。某丙公司亦應承當此筆金錢的連帶職責。此外,某甲公司未供給依據證明各方對于律師費的負擔有清晰約好,亦未供給依據證明律師費的支出屬于必要費用的丟失范疇,故一審法院對該項訴求未支撐并無不妥。依據《訴訟費用交納方法》規(guī)則,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依據案件事實,歸納當事人勝訴、敗訴狀況依職權決議。某甲公司、某甲公司關于應由某乙公司、某乙青海分公司、某丙公司承當悉數案件受理費的建議,本院不予支撐。 綜上,某甲公司、某甲青海分公司的上訴懇求部分建立,應予支撐。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則,判定如下:1.撤銷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青民初6號民事判定;2.某乙公司、某乙公司青海分公司、某丙公司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內給付某甲公司、某甲公司青海分公司墊支的材料款等費用12,924,710.13元;3.某乙公司、某乙公司青海分公司、某丙公司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內補償某甲公司、某甲公司青海分公司經濟丟失6,209,606.94元;4.某乙公司、某乙公司青海分公司、某丙公司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內給付某甲公司、某甲公司青海分公司逾期付款利息;5.某乙公司、某乙公司青海分公司、某丙公司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內給付某甲公司、某甲公司青海分公司保全保險費23,398.20元;6.駁回某甲公司、某甲公司青海分公司的其他訴訟懇求。 本文由青海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