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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收賬公司歸于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產業(yè)青海收賬公司歸于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產業(y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產業(yè):(一)一方的婚前產業(yè);(二)一方因身體遭到傷害取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日子補助費等費用;(三)遺言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產業(yè);(四)一方專用的日子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產業(yè)。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說(三)》第七條規(guī)則,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掛號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則,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產業(yè)。由兩邊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掛號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兩邊依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還有約好的在外。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說(三)》第五條規(guī)則,夫妻一方個人產業(yè)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產業(yè)。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說(一)》第十九條規(guī)則,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則為夫妻一方所有的產業(yè),不因婚姻關系的連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產業(yè)。但當事人還有約好的在外。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說(二)》第十三條規(guī)則,武士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yī)藥日子補助費歸于個人產業(yè)。 本文由青海收賬公司整理 |